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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唯贈官方有之。元豐中,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書令,下度支給俸。有司言:“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。”

都堂及寺觀百官會集坐次,多出臨時。唐以前故事,皆不可考,唯顏真卿與左僕射定襄郡子王郭英又書雲:“宰相、御史大夫、兩省五品、供奉官自為一行,十二衛大將軍次之,三師、三公、令僕、少師、保傅、尚書左右丞、侍郎自為一行,九卿、三監對之。從古以來,未嘗參錯。”此亦略見當時故事,今錄於此,以備闕文。

賜“功臣”號,始於唐德宗奉天之役。自後藩鎮,下至從軍資深者,例賜“功臣”。本朝唯以賜將相。熙寧中,因上皇帝尊號,宰相率同列面請三四,上終不允,曰:“徽號正如卿等‘功臣’,何補名實?”是時吳正憲為首相,乃請止“功臣”號,從之。自是群臣相繼請罷,遂不復賜。

鈞石之石,五權之名,石重百二十斤。後人以一斛為一石,自漢已如此,“飲酒一石不亂”是也。挽蹶弓弩,古人以鈞石率之。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。凡石者,以九十二斤半為法,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。今之武卒蹶弩,有及九石者,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,比魏之武卒,人當二人有餘;弓有挽三石者,乃古之三十四鈞,比顏高之弓,人當五人有餘。此皆近歳教養所成。以至擊刺馳射,皆盡夷夏之術;器仗鎧冑,極今古之工巧。武備之盛,前世未有其比。

《楚詞·招魂》尾句皆曰“些”,蘇個反。今夔、峽、湖、湘及南、北江獠人,凡禁咒句尾皆稱“些”。此乃楚人舊俗,即梵語“薩冣訶”也。薩音桑葛反,冣無可反,訶從去聲。三字合言之,即“些”字也。

陽燧照物皆倒,中間有礙故也。算家謂之“格術”。如人搖櫓,臬為之礙故也。若鳶飛空中,其影隨鳶而移,或中間為窗隙所束,則影與鳶遂相違,鳶東則影西,鳶西則影東。又如窗隙中樓塔之影,中間為窗所束,亦皆倒垂,與陽燧一也。陽燧面窪,以一指迫而照之則正;漸遠則無所見;過此遂倒。其無所見處,正如窗隙、櫓臬、腰鼓礙之,本末相格,遂成搖櫓之勢。故舉手則影愈下,下手則影愈上,此其可見。陽燧面窪,向日照之,光皆聚向內。離鏡一、二寸,光聚為一點,大如麻菽,著物則火發,此則腰鼓最細處也。豈特物為然,人亦如是,中間不為物礙者鮮矣。小則利害相易,是非相反;大則以已為物,以物為已。不求去礙,而欲見不顛倒,難矣哉!《酉陽雜俎》謂“海翻則塔影倒”,此妄說也。影入窗隙則倒,乃其常理。

先儒以日食正陽之月止謂四月,不然也。正、陽乃兩事,正謂四月,陽謂十月。日月陽止是也。《詩》有“正月繁霜”;“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日有食之,亦孔之醜”二者,此先王所惡也。蓋四月純陽,不欲為陰所侵;十月純陰,不欲過而幹陽也。

餘為《喪服後傳》,書成,熙寧中欲重定五服敕,而餘預討論。雷、鄭之前,闕謬固多,其間高祖遠孫一事,尤為無義。《喪服》但有曾祖齊衰六月,遠曾緦麻三月,而無高祖遠孫服。先儒皆以謂“服同曾祖曾孫,故不言可推而知”,或曰“經之所不言則不服”,皆不然也。曾,重也。由祖而上者,皆曾祖也;由孫而下者,皆曾孫也:雖百世可也。苟有相逮者,則必為服喪三月。故雖成王之於后稷,亦稱曾孫。而祭禮祝文,無遠近皆曰曾孫。《禮》所謂“以五為九”者,謂傍親之殺也。上殺、下殺至於九,傍殺至於四,而皆謂之族。族昆弟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曾祖父母。過此則非其族也。非其族,則為之無服。唯正統不以族名,則是無絕道也。

舊傳黃陵二女,堯子舜妃。以二帝化道之盛,始於閨房,則二女當具任、姒之德。考其年歳,帝舜陟方之時,二妃之齒已百歳矣。後人詩騷所賦,皆以女子待之,語多瀆慢,皆禮義之罪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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